私募基金型——沈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02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等领域,冠冕堂皇地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以“私募基金”为噱头对外宣传,虚构“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辨识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着金融产品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惩治,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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