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重金委托,孩子未能如愿择校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退还费用!

作者: 高雅 靳如洁 【 转载 】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4-07-26

    本网讯 近年来,孩子上学问题成为了许多家长关注的焦点,部分家长在望子成龙心态的驱使下,为了让子女读好学校、接受更优质的教育,往往不惜花重金,挖空心思找“渠道”,然而这种行为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的孙子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为让孩子享受更优的教育资源,获得济南市某学校的入学资格,2021年3月,刘某经孙某介绍与商某相识。后商某和好友袭某吃饭时,谈到此事,袭某称其有关系,可帮刘某的孩子办理济南某学校的入学手续,若未成功办理将退还全部费用。随后,刘某陆续向商某转账12万元。然而,直到济南某学校正式开学,刘某的孙子都未接到入学通知,后仅收到商某返还的委托款2万元,剩余10万元款项刘某催要无果,遂将孙某、商某、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剩余委托费用10万元。

  

  孙某辩称,其联系商某告知此事,商某要求收取办理费用3万元,在刘某将该款转给自己后,其已将该款转给商某,其仅系介绍人,并未从中牟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商某辩称,对于孩子上学之事,其联系上袭某,袭某自称有关系能办理,要收取办理费用12万元,自己确系收到了孙某转交的3万元及刘某后续支付的9万元,但该款项其已转交给袭某,并有袭某出具的收到证明为证。后袭某转给其2万元,让其返还给刘某,其已通过微信将2万元转给刘某。

  

  袭某辩称,其收取的12万元办理费已全部支付给案外人疏通关系,孩子未能如约入学系刘某自身违约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费用的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以找人托关系的方式,利用不正当手段办理其孩子上学事宜,该委托事项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入学规则,扰乱了正常的公共教育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刘某与孙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及刘某与商某、袭某之间的转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受委托方因委托事项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孙某、商某并未实际收取刘某款项,所经手款项已全部支付给袭某,故不应承担款项的返还责任;袭某辩称全部款项已支付给案外人用于疏通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称未予采信。最终判决袭某作为款项的实际收取人返还刘某1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升学季,应如何避免遭遇升学骗局?

  

  家长们希望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为孩子争取名校入学资格,这种心理无可厚非。但应注意,部分不法人员会利用家长这种心理,以认识特定人员、掌握特殊资源、具有特别渠道为由,并辅以未成功承诺全额退款为诱饵,让家长落入陷阱。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家长:

  

  1.提高警惕:家长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承诺。

  

  2.了解政策:充分了解当地教育部门的招生政策和入学要求,通过正规途径咨询和办理入学手续。

  

  3.维护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寻求法律帮助。

    (稿件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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