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19年某建设公司与A公司签订《某小区二期公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两年。2021年,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且通过结算审计定案。现质保期已过,A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但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等,并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A公司辩称,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予以认可,但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是部分门厅、大堂以及楼梯等装饰装修工程,而该工程与主体结构形成完整的一体,属于不能分割、不宜单独拍卖变卖的工程,某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承包人对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是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共有部分的装饰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就成为各业主财产中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其性质属于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工程。故,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金;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因承包人之劳动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其他建筑工程具有相同属性。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依法理也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在司法实践中,因装饰装修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是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共有部分的装饰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就成为各业主财产中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其性质属于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故,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综上,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且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付芳)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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