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河:劳务纠纷巧化解 小额诉讼解民忧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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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吴洪花  靳如洁)“小案件”连着“大民生”。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优势,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王某受孙某雇佣,在商河县某小区工地提供劳务。王某干完相应的工作后,孙某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剩余5千元迟迟未付。

  

  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催要,均被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支付劳务费5千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标的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后,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同意在规定日期内向王某支付劳务费5千元。

  

  温馨提示

  

  提供劳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签名捺印、盖章,保存好书面劳务合同。若用工方未及时付款,劳务者应尽量书面催要,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取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瘦身版”,以小、简、快为特点,对标的额小、争议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通过简化程序、高效优质地快审快结,并实行一审终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实现简化诉讼程序和不减损当事人诉权相结合、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

  

  三、不适应小额诉讼程序的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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