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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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骑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那么这个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不要共同承担?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孙某的丈夫王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张某前往工地务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张某受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涉案二轮电动车系两人婚后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发生事故时,王某驾驶该电动车前往工作场所是为夫妻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也是家庭生活所需。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因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债务与孙某之间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张某主张王某所欠其债务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债,且本次交通事故是王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孙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王某所欠张某的上述债务系基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之债,该债务并非系孙某签名或事后追认等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另外,王某搭载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工地的行为与该债务属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并无必然联系,不能以此推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为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负。故上述债务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基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双方亦无法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随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制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否则社会生活中任何金钱债务都可能扩及配偶一方,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从侵权责任角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是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与另一方无关,通常应由侵权方个人承担。

  

  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角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晓晓)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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