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局多年的执行案,突现第三人申请代偿300余万元债务?法院:“自愿代履行”不得附条件

本网讯 2025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将第三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济南历下区法院经审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的申请。申请执行人邵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6年1月,济南中院审查后,驳回邵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济南历下区法院的执行裁定。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对邵某与秦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济南历下区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某向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5万元、解决争议的费用1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邵某先后两次向济南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某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2月和2025年8月,济南历下区法院先后两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9月,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济南历下区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济南历下区法院查明,2025年7月3日,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自愿加入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秦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出具《申请书》,在《申请书》指定的执行财产范围及还款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以其对案外人甄某等人享有的100笔到期债权为执行财产范围,由执行法院分批次进行强制执行,其中每笔执行回款的5%比例金额用于代被执行人秦某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邵某,每笔执行回款的95%比例金额返还给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责任期限为向执行法院出具《申请书》之日起12个月。
本案质证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某明确表示,其与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不相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从来没有请求该公司代为还款。被执行人秦某不同意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第三人代为支付款项,请求法院驳回邵某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第三人不与被执行人签约,反而和申请执行人签约,且代为履行的还是附条件的到期债权,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承办法官说。
济南历下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立法目的是在于提高执行效率,拓宽债权实现路径。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虽自愿代被执行人秦某履行债务,但对其代履行承诺附加条件和期限,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追加条件。故申请执行人邵某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追加规定,济南历下区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邵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济南中院于2026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邵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济南历下区法院的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承诺需明确表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且不得附条件;三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偿债财产范围、责任比例、固定期限等一系列条件,将单一、明确的代履行义务,转化为依赖于案外人债权执行进度、按比例分批履行且有固定期限的复杂安排,非但没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效率,反而可能使执行关系复杂化,增加不确定性,实质上改变了“自愿代履行”的法律内涵。若法院全部清偿本执行案件300余万元的全部债务,法院需要替第三人执行超过6000万元的到期债权,司法投入与清偿效果严重不匹配,而且这种附加条件的代履行方式,还可能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故从该承诺的内容来看,不符合上述追加的范围,且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邵某追加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依法有据。(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编辑:司洁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