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埋积怨 少年盗父车获刑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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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人之间本应守望相助,可曲阜一名男子却因与父亲的积怨而心生报复,邀约多人偷走父亲的轿车变卖获利,看似家庭内部矛盾,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近日,被告人颜某甲与被告人颜某乙商议盗窃颜某甲父亲颜某丙的雷诺牌轿车。据颜某甲供述,其父母早年离异,他跟随母亲生活,因长期与父亲关系疏离,内心积怨较深,遂产生盗走父亲车辆以“出气”的念头。二人商定后,颜某乙联系了孔某丁、张某某、孔某戊等人(均不满16周岁)前往曲阜市某村帮助颜某甲实施盗窃,并介绍刘某收购车辆。当晚23时许,颜某甲在孔某丁等人的协助下,将父亲颜某丙停放在家门口的雷诺车偷走,后以3328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事后颜某甲向颜某乙转账好处费4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报废价值为2930元。案发后,颜某丙自行追回被盗车辆。颜某甲、颜某乙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曲阜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法官考虑到本案系父子之间的特殊盗窃案件,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还可能进一步加剧父子裂痕。为修复亲情、促成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联系颜某丙,从法理、情理、父子伦理等多角度进行沟通,引导其正视家庭矛盾、理性对待儿子行为。经法官持续释法说理,颜某丙最终对儿子颜某甲表示谅解,并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对颜某甲从轻、减轻处罚,但未要求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颜某甲系犯意提起者、盗窃行为主要实施者,颜某乙负责联系帮手并介绍销赃渠道,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颜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均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颜某甲、颜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颜某甲违法所得3328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一般”不等于“一律”——是否追究刑责,需综合考量行为方式、财物价值、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案中,颜某甲并非因家庭生活所需“临时借用”或“擅自取用”,而是出于报复心理,深夜伙同外人将车辆盗走并销赃获利,其行为性质已超出家庭内部纠纷范畴,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同时,法官特别提示,本案中被害人虽最终出具谅解书,但其明确表示仅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而未请求免除处罚,这一态度本身也反映出被害人认为被告人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中“可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存在实质区别。亲属身份仅是酌情从宽的因素,并非“免罪金牌”,未经近亲属同意而私下窃取财物,一旦触犯刑法,仍将面临法律制裁。(来源:曲阜市人民法院  作者:汪有生 王繁树)



编辑: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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