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谁担责?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追逐玩耍、骑行通行引发人身伤害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梳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纠纷解决途径等关键法律问题,为广大家长和群众提供通俗易懂的法律参考。
2026年2月,7岁孩童姜某在小区内骑车玩耍时,因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将正常通行的李某撞倒,造成李某身体受伤。事故经警方出警固定事实,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由姜某父母赔偿伤者相关费用,纠纷一次性了结。
问题一:7岁未成年人不慎撞伤他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责任由谁承担?
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担责能力,侵权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全额承担。
7周岁儿童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无法预判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孩子在公共场所因自身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管理、安全监护的法定义务,孩子致人损害,首先推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监护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否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孩童犯错无需赔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问题二:未成年人致人受伤,受害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受害方有权依据实际损害后果,主张法定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次侵权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均应由侵权方监护人予以赔偿。常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伤情较重构成伤残,可额外主张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若事故造成严重精神痛苦,还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双方协商的赔偿款,即为对伤者各项实际损失的综合赔付。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问题三:侵权纠纷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吗?可以反悔吗?
经法院确认并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收后即生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
民事纠纷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赔付、纠纷了结的,双方后续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另行主张权利。若义务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方可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清晰地印证了“监护有责、侵权必赔”的法律原则。未成年人的天性活泼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理由,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必须时刻履行好教育、约束、监护职责,常态化教导孩子遵守公共秩序、规避危险行为,从源头杜绝伤人侵权事故。
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遭遇未成年人侵权受伤时,要及时固定报警记录、诊疗单据、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若双方达成和解,务必通过法院确认效力,杜绝后续纠纷,切实保障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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