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妥善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本网讯 (杨琦 李延文)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8万余元,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从王某处赊购不锈钢材料,王某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张某未足额支付货款。2022年5月,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核算,张某尚欠王某货款8万余元,并由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8万余元欠条图片。事后王某多次追要,张某以种种理由不与给付,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8万元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从原告王某处赊购货物,原告王某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张某未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欠付货款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王某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供货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均进行了核算及确认,可以证明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王某向张某供应不锈钢材料,张某理应支付王某货款。关于价款支付时间,价款支付的时间蕴涵着一定的期限利益,关系到出卖人能否及时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对于买受人也特别重要,因为此时间是确定买受人是否违约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依次采用下列具体做法确定价款支付的时间:(1)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做法仍不能确定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实际上就是以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作为支付价款的时间,体现了同时履行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这也与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稿件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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