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中,仅有部分主体签署的合同是否成立?

本网讯(通讯员 李晨烁)在债务转移合同中,债务转让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吗?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孙某1作为债务转让方,何某作为债务受让方,王某作为债权人,孙某2作为保证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约定:“何某受让孙某1对王某的债务,孙某1共向王某借款24万元,已偿还4.3万,剩余19.7万元由何某承担;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但孙某1未在该《债务承担协议书》上签字,王某称是孙某1因单位外派出差,无法到场,何某和孙某2主动提出要承担债务。后孙某1、何某、孙某2均未偿还过借款,王某将三人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孙某1、何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孙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1未到庭,亦未答辩。
何某、孙某2辩称,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协议书没有孙某1的签字,协议未生效。假设协议生效,该协议也是债务转移,并非债务加入。
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协议书》的性质应认定为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孙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综合王某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孙某1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债务承担协议书》载明“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由此可以看出,该协议内容为债务转移,即剩余借款19.7万元由何某偿还,孙某1不再偿还,并非债务加入。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所涉的《债务承担协议书》中没有孙某1的签字,在王某与孙某1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提及该协议的内容,并且经审理查明,协议签订时孙某1正在外派出差,不可能参与到协议的拟定和签订过程中来,故不能推定孙某1对协议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孙某1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没有债务人签字的情况下,《债务承担协议书》并未成立。再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协议签订后,何某、孙某2未偿还过借款,且王某一直向孙某1主张债权,孙某1也同意偿还,由此可知孙某1所负债务实际上并未转移。综上,《债务承担协议书》实际上未成立亦未生效,原告与何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与孙某2之间也不存在担保关系。孙某1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孙某1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本案中,王某起诉要求孙某1、何某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认为何某属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而被告何某则认为,就算合同成立,那么性质也应当是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但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而且,《债务承担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由上述约定可知,协议书设定了生效条件,即需甲、乙、丙三方均签字后方可生效。因甲方孙某1并未在《债务承担协议书》上签字,故不符合协议生效的条件,该《债务承担协议书》并未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稿件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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