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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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王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王某之父,现年逾七十。2014年9月,王某某向案外人程某转账支付89万元,用于购买程某名下房产,程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条》,王某某另缴纳房屋购置税款2万元。该房产后登记于王某名下。王某某主张以上款项性质为借款,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王某向其偿还案涉款项,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中,王某对王某某支付前述案涉款项为其购买房屋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该款项性质为赠与,且款项部分来源为家中老房拆迁所得,王某在房屋拆迁前常年居住,应对拆迁款享有所有权。经审查,王某某出资为王某购买房屋并垫付税款,有转账记录、取现凭证为据。王某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王某另主张款项来源为其居住的房屋拆迁款,经核实,原房屋系公房,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的承租人系王某某之父,于拆迁协议签订时已去世。王某并非被拆迁人,亦非承租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主张对拆迁款享有所有权于法无据。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且王某某在案涉新购置房屋中居住至今,酌定对案涉借款不予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向王某某偿还借款91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老年人与直系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通常不会单独出具借条、欠条等借款凭据。对于金额不大的往来数额,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支出目的等综合认定款项性质。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宜直接将无借款凭据的资金往来认定为赠与,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要求主张性质为赠与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案裁判结果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涉及老年人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案例二

  张某诉某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

  

  案情简介:

  

  张某年近八旬,在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在上车后未及时站好扶稳,继而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共计花费医疗费等10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害事实和责任承担。某公交公司主张张某受伤系张某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张某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到,与公交起步无关。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受伤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张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认定,某公交公司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平稳的乘车环境,特别是面对老年乘客时应更谨慎。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出行,往往选择公交这种方便且优惠的乘车方式, 但因其行动较为缓慢,体力也相对较弱,故驾驶员对待老年乘客应起到及时提醒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公交公司也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石某诉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石某已过花甲之年,平时也会登陆购物网站进行购物,某日,石某在某平台浏览时发现主播正在推荐电动车,主播介绍该电动车款式新颖,动力强大,续航持久,智能化齐全,石某心动并下单付款购买案涉电动车。但石某收到电动车在挂牌时出现问题,石某与商家交涉,商家同意石某退回电动车,但是要求石某承担退货运费,石某认为案涉电动车不能挂牌属于商家的责任,商家构成欺诈,故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电动车无法依据现状进行挂牌,需进行改装,石某对于案涉电动车未能及时上牌不存在过错。另外,电动车交付7天后,车辆的CCC证书被撤销,原因系因相关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故商家对此负有过错。且在第一份合格证书失效后,商家再次发送电子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车架号与电动自行车实物不符,应当认定经营行为严重不规范。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商家出售的案涉电动车实际信息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逐渐学会并适应网络购物,但网购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经营者或者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欺诈,消费者除要求退款退货外,还有权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应当有理性消费意识,切勿轻信宣传,在购买大宗商品、大宗服务时,要注意核实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务,并妥善留存相关购物凭证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案例四

  李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李大爷因垂体瘤再发入住某医院。术后李大爷出现脑出血,医院为李大爷再次进行手术治疗,李大爷于2023年5月出院。后李大爷与某医院因诊疗行为与脑出血后遗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大爷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次要原因范围。法院认定,根据鉴定意见,李大爷主张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某医院对因本次医疗损害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综合考虑病人的体质差异、复杂的疾病基础、疾病的自然发展与转归、疾病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诊疗风险、医疗过错等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李大爷因本次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由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不断退化,各种疾病接踵而至,医疗问题也成为老年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医疗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发生医疗损害后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偏听偏信,通过偏激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

  

  案例五

  李甲、李乙诉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李甲、一子李乙。姜某已于80年代去世,后赵某与李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7月,李某去世。赵某因与其继子女李甲、李乙就李某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某小区201室房产及李某名下银行存款等。

  

  裁判结果:

  

  李某生前与赵某签订过《夫妻房屋共同财产分配协议》,但系双方为办理协议离婚所签订,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并未生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分别给予李乙、李甲货币补偿费25万元;剩余财产三人对此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各方当事人出具《生效证明》,协助当事人完成涉案财产的分割,有效避免了后续的执行问题,彻底、圆满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案例六

  张某诉郑甲、郑乙、郑丙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分别为长女郑甲、次女郑乙、三女郑丙。张某患有精神障碍,郑某作为其配偶担任张某监护人。郑某于2023年死亡,经郑乙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判决张某的监护人变更为郑乙。自2006年起张某多次生病住院,平时需要药物治疗。张某目前已近80岁,现无任何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遂诉至本院要求三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郑甲称自己愿意赡养母亲,但因张某现与郑乙住在一起,自己与郑乙有矛盾,所以不方便到郑乙处赡养张某。郑乙、郑丙也表示自己会给母亲生活费,没有不赡养张某。承办法官从“情、法、理”出发,一方面了解老人就养老事宜处理意见、疾病诊治、经济来源等实际生活情况,另一方面对三个女儿积极展开劝说教育,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就养老事宜需尽力尊重老人的意见,同时结合各自经济、工作、家庭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希望三人能够各退一步,妥善处理张某的赡养问题。但三人不同意进行调解。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当月起,郑甲每月支付张某看护费用1000元;郑乙每月前半个月、郑丙每月后半个月至张某的住所,对张某进行看护或聘请护工对张某进行看护;三人每月每人向张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典型意义:

  

  扶老养老传家久,尊老敬老世泽长。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德之根本。在实际生活中,子女各自的条件不同,赡养能力有大有小,但不能因此互相推诿、相互攀比,更不能将赡养义务“按份”等分。子女应根据各自的情况,承担赡养义务,尽量满足老人要求。

  

  案例七

  陈某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年过古稀的陈某因儿子陈某某未支付赡养费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其子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然而,判决生效后,对方却迟迟未履行义务。老人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展执行:

  

  执行法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幸运的是,很快便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的资金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随即联系被执行人,向其阐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告知其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立即支付赡养费。仅仅十天时间,赡养费便全部执行到位。当老人拿到这笔赡养费时,激动得热泪盈眶,连连感谢执行法官的高效工作。

  

  典型意义: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赡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不仅仅是要执行判决书中的赡养费用,更重要的是修复当事人之间破碎的亲情,避免老人再次为赡养而烦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执着于强制执行,而是通过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儿子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成功化解父子之间的嫌隙,让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也让老人有了幸福美满的晚年。

  

  案例八

  邓某与邓甲、邓乙等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老人邓某因子女邓甲、邓乙等长期不支付赡养费,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子女们却依然未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老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展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深知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执行案件,更是关乎家庭亲情和老人晚年生活的大事。执行法官分别与子女们逐一谈话,了解他们不支付赡养费的原因。有的子女表示自己经济也不宽裕,有的则是因为与老人存在矛盾心结未解。法官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同时也向他们释法明理,阐明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多次调解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述老人抚养他们的艰辛以及如今老人的孤独与无助。子女们逐渐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子女们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判决支付赡养费。在法官的见证下,子女们将赡养费交到老人手中。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执行法官多次调解和释法明理,不仅成功执行了赡养费,更修复了破裂的家庭关系,既让老人在晚年感受到了亲情的温暖和法律的公正,也提醒着每一个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爱老人,让他们安享晚年。(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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