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州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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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通讯员 王楠楠 李爽 )日前,烟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府东街某电动车商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扣押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快捷、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消费者喜爱,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事故频繁发生,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更需要得到重视。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警示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工作,牢筑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底线。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深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以“护民生”为中心,联合多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不遗余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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