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遭遇前任骚扰、跟踪,该怎么办?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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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应当妥善处理好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及家庭带来的损失。如果离婚后一方骚扰、跟踪对方,利用网络发布对方的个人信息,导致对方无法正常地工作生活,那么作为受害方应怎样保护自己不受打扰呢?

  

  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矿区法庭在处理一起家事纠纷中,支持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为长期受骚扰的受害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周某于2023年底协议离婚,女儿小郑跟随郑某生活,周某享有探望权。申请人郑某与周某在离婚后仍因探望权等问题发生争吵,周某协商不成便到郑某家中骚扰郑某,与郑某及其家人大吵大闹,影响郑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郑某屡次报警,周某手写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郑某,但之后仍然通过短信轰炸等形式骚扰郑某及同事朋友,导致郑某无法正常工作。郑某在被周某骚扰后一直处于担惊受怕状态,担心周某会有更加极端的举动,便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申请。

  

  法院审理

  

  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郑某提供了被申请人周某对其进行骚扰、威胁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报警记录及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尽管离婚后郑某与周某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但国家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无差别保护和司法救济,不因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有所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郑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利用网络发布申请人郑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个人信息。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九条 人身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寄语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暴力(如通过电话、社交软件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若不及时处理,会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家庭暴力往往对子女成长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容易形成自卑、冷酷、暴躁等不良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拓宽,不再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扩大到了恋爱、交友至离婚之后。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的“保护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大幅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遇到家暴,应及时报警和保存证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家暴不是 “家丑”,请勇敢说“不”!(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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