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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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9条,聚焦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着力解决妇女全面发展的现实难题,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 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妇女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生育政策调整后就业性别歧视有所加剧,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等新型侵权形式不断出现。针对上述问题,《条例》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制度回应,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在立法过程中,起草单位广泛征求省直20多个部门单位、16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妇联意见,并通过山东妇女网、“齐鲁建言”人民建议征集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先后赴潍坊、临沂、泰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在济南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16位陈述人意见,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明确工作机制 强化各方协同

  

  《条例》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等工作。鼓励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女职工代表意见,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细化人格权益保障 规制网络侵权行为

  

  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挑战,《条例》明令禁止14种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明确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在健康权益保障方面,《条例》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等工作;明确用人单位应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破解就业歧视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

  

  《条例》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

  

  强化妇女权益保障 完善救济措施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老年妇女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在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开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对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的惩治措施。

  

  推动贯彻实施 凝聚社会合力

  

  妇联组织表示,将把《条例》普法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印发解读资料、举办专题培训、开展基层宣讲、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推进全域普法。同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聚焦家暴防治、平等就业、婚姻家庭、特殊群体帮扶等重点领域,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人社、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协作联动,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格局。建强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基层维权服务阵地,对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性骚扰、家暴等行为用好联合约谈、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职责,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东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将为全省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来源:《法治时代》山东运营分中心)



编辑: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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