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 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9条,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气候资源管理制度,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以及农业强省、海洋强省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 确立立法原则
《条例》明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注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体现在具体法规制度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够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将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衔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
厘清政府职责 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服务、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强化探测管理 夯实制度基础
《条例》完善了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统筹规划、探测主体与标准规范、资料汇交共享、气候状况公报发布、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划、规划成果应用等内容等内容,并对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条例》完善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明确界定论证范围,要求充分考虑碳源汇状况和气候承载力等生态环境要素,采取节能减排、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服务“双碳”目标实现。
鼓励科学利用 发挥综合效益
《条例》鼓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成果向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转化,提升气候资源服务保障能力。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明确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统筹规划大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等项目,强调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立法背景:应对气候变化迫切需要
山东是气候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等开发潜力较大。但在全球变暖背景下,近年来全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加,特大暴雨、高温等灾害接连出现,对粮食生产、能源开发、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引导和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既是发挥气候资源趋利避害双重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山东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的重要内容。
贯彻实施:多方协同推动落地见效
《条例》的起草审查过程历时较长时间,立法机关赴多地开展调研,实地考察气候资源监测评估、太阳能风能及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广泛听取基层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完成会签、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气象部门表示,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普查调查、区划应用等工作,加强探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统筹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同时将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条例》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气候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与防灾减灾。《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东气候资源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将为全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来源:《法治时代》山东运营分中心)
编辑: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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