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修订出台 以法治力量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法治新山东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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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9月23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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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背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全面细化上位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档案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议通过,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审议通过,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

  

  《山东省档案条例》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管理、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存在的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到位、基层基础相对薄弱、档案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支撑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突出山东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推动山东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过程: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历经两次审议通过

  

  2024年3月,省档案局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经认真研究论证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系列工作。

  

  在调查研究方面,2026年4月至6月,分别到湖北、河南和东营、济宁、日照、德州、菏泽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方面,征求了16市人民政府及档案部门、市司法局和177个省直部门单位、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的意见,通过省委统战部征求了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在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专门进行分组讨论,并在山东档案信息网与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先后5次集中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于2026年6月上旬送23个省直部门、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认真研究采纳会签意见并达成一致,同时按照规定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26年7月,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9月23日通过。

  

  主要内容:六大方面系统规范,凸显山东特色

  

  《条例》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治档基本方向,坚持守正创新、务实管用,系统梳理提炼山东省档案工作的成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凸显山东特色。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条例立足理顺权责体系,明确档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定位。细化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职责,压实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以及职责,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设立综合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提供档案业务指导和服务。

  

  加强档案源头管理,强化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 针对档案收集、保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管理要求。要求档案形成单位按照规定确定档案机构或者具有专业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严要求。细化档案形成单位的归档、保管、移交以及档案馆接收等责任,要求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拓宽收集渠道,丰富收集方式。分别对重大战略、专业档案、科技档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等分类作出规定。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和公布,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 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打通档案开放工作堵点。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档案资源信息共享、异地查询,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档案编研、档案文献遗产申报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加强对儒家文化、齐文化等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鼓励依托馆藏档案举办专题展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社会教育空间,推动档案资源从“存起来”到“活起来”。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档案资源目录体系;档案馆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档案的收集、保护等工作。

  

  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 顺应数智技术赋能档案工作的时代要求,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档案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责任,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定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档案业务场景智能化水平。推动各领域档案数字资源的格式规范化、标准化,打通各类档案业务应用系统壁垒,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水平。

  

  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设立“保障和监督”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档案馆具备接收档案所需条件;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以及档案形成单位的年度预算。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加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和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推动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等。

  

  贯彻实施:多措并举推动法规落地生根

  

  全省档案系统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努力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方面,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不断厚植档案法治根基。将《条例》纳入档案系统重点普法内容,通过举办培训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各级档案部门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从业人员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制度规范和核心要求,全面提升依法管档治档的能力水平。同时,深化全社会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更多地走近档案、了解档案,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另一方面,跟进做好立改废释,不断健全档案制度体系。对照《条例》,全面梳理现行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完善与《条例》精神不一致、不适应的制度规范,确保统一协调、有机衔接。同时,立足山东省实际,围绕档案工作核心业务和重点领域,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把《条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举措,指导各地有序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构建起上下贯通、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档案制度体系。

  

  此外,持续强化依法履职,不断提升档案治理效能。全省各级档案部门将严格落实《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流程,深入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和公布利用,积极应对数字转型的新机遇新挑战,坚决筑牢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防线,着力促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强化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加力夯实人财物基础。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党管档案、依法治理、局馆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凝聚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供稿:《法治时代》杂志山东省运营分中心)



编辑: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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